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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商标带您了解:商标制度中对姓名权的保护
来源: 时间:2023-11-16

注册商标带您了解:商标制度中对姓名权的保护

1、申请商标注册不得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

权利即“申请商标注册不得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尽管我国商标法对商标注册采用申请在先的原则,且对于注册商标的专用权予以保护,但是从稳定市场秩序和平衡各方利益角度出发,也需在一定范围内保护在先权利人的合法权益。因此,如果是“恶意”注册有损他人在先权利的商标,或者在申请阶段就通不过审查,即便“侥幸”注册下来了,权利方依然可以追责。

姓名权作为自然人所享有的一项法定权利,应属商标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的在先权利的一种。当事人以其笔名、艺名、译名等特定名称主张姓名权,该特定名称具有一定的知名度,与该自然人建立了稳定的对应关系,相关公众以其指代该自然人的,同样应予以保护。

他人的姓名包括本名、笔名、艺名、译名、别名等。而该“他人”是指系争商标申请注册时在世的自然人,系争商标申请注册时自然人已不在世的,不适用本规定。

2、带有欺骗性,容易使公众对商品的质量等特点或者产地产生误认

一般而言,认定某一标志是否“带有欺骗性,容易使公众产生误认”,需要从标志指向、整体误导性、欺骗可能性、使用的商品或服务类别和注册主体、判断主体、误认程度等多个角度综合进行考量判断。

如果申请的商标与政治、经济、文化、民族、宗教等公众人物的姓名相同或者近似,足以对我国政治、经济、文化、民族、宗教等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产生消极、负面影响的,也不能获得注册。而且指南中也明确规定了上述姓名包括户籍登记中使用的姓名,也包括公众熟知的别名、笔名、艺名、雅号、绰号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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