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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税信用管理方法的新改变
来源: 时间:2021-04-16

纳税信用管理方法的新改变

依据《国税总局有关纳税信用管理方法相关事宜的公示》(国税总局公示2020年第15号),自2020 111日起:

一、非独立核算子公司可同意参加纳税信用评价。本公示所指非独立核算子公司就是指由公司纳税人开设,已在税务机关进行备案信息确定且核算方式为非独立核算的子公司。

二、自进行2020年度评价时起,调整纳税信用评价记分方式中的起得分标准。近三个评价本年度内存有非习惯性指标值信息的,从100分起评;近三个评价本年度内没有非习惯性指标值信息的,从 90分起评。

三、自进行2019年度评价时起,调整税务机关对D级纳税人采用的企业信用管理对策。针对因评价指标值评分评选为D 级的纳税人,第二年由立即保存D级评价调整为评价时加扣11一分;税务机关应依照上述情况要求在2020 1130日前调整其2019年度纳税信用等级, 2019年度之前的纳税信用等级未作追朔调整。针对因立即判级评选为D级的纳税人,保持D级评价保存 2年、第三年纳税信用不可评价为A级。

四、纳税人对指标值评价状况有质疑的,可在评价本年度第二年3月份填好《纳税信用复审(核)申请表格》,向负责人税务机关明确提出核查,负责人税务机关在进行本年度评价时审批调整,并随评价結果向纳税人出示核查状况的自身网络查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