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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工商代办为您解答:增值税普通发票作废怎么办
来源: 时间:2021-12-13

北京工商代办为您解答:增值税普通发票作废怎么办

在日常生活中,我们都知道对于日常的一些公司报销等,我们都会用相应的一些发票进行报销,那么对于增值税发票来说又分为专用发票,增值税普通发票。对于发票有着很多的注意事项等,下面北京办理工商注册公司小编为大家介绍一下关于增值税普通发票作废怎么办。

增值税普通发票作废之后怎么办?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增值税普通发票使用规定>的通知》(国税发〔2006〕156号)规定,“第十三条一般纳税人在开具普通发票当月,发生销货退回、开票有误等情形,收到退回的发票联、抵扣联符合作废条件的,按作废处理;开具时发现有误的,可即时作废。

作废普通发票须在防伪税控系统中将相应的数据电文按‘作废’处理,在纸质普通发票(含未打印的普通发票)各联次上注明‘作废’字样,全联次留存。

第二十条同时具有下列情形的,为本规定所称作废条件:

(一)收到退回的发票联、抵扣联时间未超过销售方开票当月;

(二)销售方未抄税并且未记账;

(三)购买方未认证或者认证结果为‘纳税人识别号认证不符’、‘普通发票代码、号码认证不符’。

普通发票当月作废系统处理

1.如果当月无效,在发票机系统中找到错误的发票并直接无效。无效后,收集所有发票重新放入打印机打印。目的是在原发票上打印无效一词。

2.核销发票时,应将正数废票明细表与其他发票材料一起打印,并将原作废发票带到国税局核销。

3.增值税普通发票不能在跨月内无效,应当开具红色增值税普通发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和《关于明确增值税普通发票相关问题的通知》(广州国家税函[2007]号。129),纳税人开具红色增值税普通发票,可参照《红色普通发票补充通知》(广州国家税转让[2004]号。11)。

(1)如果买方未进行会计处理,卖方已进行会计处理,卖方必须在开具等额红色发票前收回原发票并开具蓝色退货仓单。同时,红色发票记账联必须撕下作为会计凭证,其余联不得撕下,收回的原发票应粘贴在红色发票存根联背面进行验证。

(2)买方已进行会计处理,无论卖方是否已进行会计处理,卖方必须取得买方出具的有效书面证明,填写蓝色退货仓单,方可开具等额红色发票。

(3)买方的有效书面证明必须记录与发票和销售清单内容一致的事项,包括原发票联合会复印件、银行收款单(原付款)、退货原因,并加盖买方单位印章或财务普通印章。红字增值税普通发票的处理按照国税发[2006]156号的规定执行。因此,红字增值税普通发票的处理不同于红字增值税普通发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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