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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代理记账为您区别:哪些收入属于劳务报酬、劳务报酬与工资薪金如何区分?
来源: 时间:2023-09-22

北京代理记账为您区别:哪些收入属于劳务报酬、劳务报酬与工资薪金如何区分?

        1.哪些收入属于劳务报酬?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六条的有关规定,劳务报酬所得,是指个人从事劳务取得的所得,包括从事设计、装潢、安装、制图、化验、测试、医疗、法律、会计、咨询、讲学、翻译、审稿、书画、雕刻、影视、录音、录像、演出、表演、广告、展览、技术服务、介绍服务、经纪服务、代办服务以及其他劳务取得的所得。

2.劳务报酬与工资薪金的区别是什么?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征收个人所得税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489号)第十九条规定:“工资、薪金所得是属于非独立个人劳务活动,即在机关、团体、学校、部队、企事业单位及其他组织中任职、受雇而得到的报酬;劳务报酬所得则是个人独立从事各种技艺、提供各项劳务取得的报酬。两者的主要区别在于,前者存在雇佣与被雇佣关系,后者则不存在这种关系。”

学生参加实习所得是否征收个人所得税?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支付学生实习报酬有关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6107号)规定:

“一、对中等职业学校和高等院校实习生取得的符合我国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的报酬,企业应代扣代缴其相应的个人所得税款。

二、本通知所称中等职业学校包括普通中等专业学校、成人中等专业学校、职业高中(职教中心)和技工学校;高等院校包括高等职业院校、普通高等院校和全日制成人高等院校。

三、本通知自200611日起执行。” 

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07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征收个人所得税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489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2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支付学生实习报酬有关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610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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